政策與規範
票券使用規範
2025年10月18日
一、目的與適用範圍
本規範旨在保障消費者、商家及平台之權益,明確說明 VIVI薇薇平台上所販售之「電子票券」(包含現金票券與提貨券)的購買、使用、退換及相關權利義務。
凡於 VIVI薇薇網站(vivi-mag.com) 或其行動應用程式購買、持有或使用票券者,即視為已閱讀、瞭解並同意本規範內容。
二、票券種類與性質
本平台提供兩種類型電子票券:
- 電子現金票券:以金額為面額之預付票券,可用於抵用商品或服務費用。
- 提貨券(商品兌換券):以特定商品或服務為兌換內容之票券,消費者可持券直接兌領指定商品或服務。
票券皆以電子形式發行,每張票券具唯一 QR Code 或序號,僅限本人使用,掃碼核銷後即作廢。
票券不得轉售、轉讓、折現或用於非經平台或商家核准之用途。
三、平台與商家角色
VIVI薇薇平台為技術與金流中介平台,負責票券銷售、代收代付與電子憑證產生,不參與實際商品或服務提供。
商家為實際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,負責履行票券所載之內容。
消費者購買票券後,即與商家成立消費契約;平台僅為中介,不負實際履約責任。
四、購買與發放
消費者於平台付款完成後,系統自動生成票券QR Code並儲存於會員帳號中,同時寄送電子通知。
若為提貨券,票面將明載可兌換之商品、兌換地點或方式…等商品相關資訊。
購買完成後,除法令或商家原因外,概不得任意取消或更改訂單內容。
五、票卷使用方式
消費者應於指定商家現場出示票券QR Code,由商家掃描核銷後完成兌換。
現金票券:可折抵消費金額,若不足需補差額;若超額則依第六條辦理。
提貨券:僅限兌換票面指定商品或服務,不得更換其他品項或折換現金。
QR Code一經核銷即失效,不得重複使用。
六、餘額與未兌換處理
持現金票券消費時,如發生金額差異,依「多退少補」原則辦理。應補差額者,得以現金於現場支付;若票券面額高於實際消費金額,恕不提供現金找零,餘額將依票券設定或平台退款流程處理。
消費者欲辦理退款時,應前往『客服團隊』提出申請,並提供票券號碼及消費收據或發票作為依據。未能提供相關憑證者,恕不受理退款。退款申請得以將退款相關訊息以發送訊息方式傳送至『客服團隊』之主編完成申請程序。
七、有效期限
現金票券原則上不得設定使用期限;若基於促銷活動另行設定,將合理且明確標示於票券上。
提貨券可設定有效期限,將於票券上明確揭示起迄日期及兌換地點。期限屆滿後VIVI薇薇將依消費者請求退還未使用金額。
八、提貨券兌換與商品權益
消費者持提貨券兌領商品時,商家應提供與票面所載內容、規格相符之商品或服務。
若商品停產、缺貨或無法供應,商家應提供同等價值之其他商品,或消費者可透過『客服團隊』申請退款。退款申請得以將退款相關訊息以發送訊息方式傳送至『客服團隊』之主編完成申請程序。
若兌換商品有瑕疵或與內容不符,商家應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9條辦理退換貨。
平台僅協助處理消費爭議,不負實際產品品質保證責任。
九、票券遺失、毀損與補發
本票券為電子票券,記錄保存在會員帳號中,不受遺失風險影響。
若因帳號停用或誤刪導致票券無法取用,持券人可向『客服團隊』申請補發,並提供身分證明及購買資料。
十、退券與退款
票券經核銷使用後,恕不接受退換。
若商家歇業、商品無法供應、或票券錯誤導致無法兌換,消費者可向『客服團隊』申請退款。經確認屬實後,VIVI薇薇將自商家結算款項中扣除相應金額退回消費者原付款方式。
非商家或平台責任之退款,得酌收手續費(上限為退款金額之3%)。
十一、稅務與發票
現金票券:購買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,於實際兌換商品或服務時由商家開立。
提貨券:若票券已明載可兌換之特定商品或服務,商家將於商品交付或服務完成時開立統一發票。
十二、資料安全與使用責任
消費者應妥善保管帳號與QR Code,不得轉傳或公開展示。若因個人疏失導致被冒用,平台及商家不負責任。
平台將依《個資法》保護消費者資料,僅於交易與售後必要範圍內使用。
十三、禁止轉售與違法行為
所有票券僅供個人使用,禁止轉售、兜售或以高價轉讓牟利。
違者除票券作廢外,若涉圖利行為,依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64條規定,得處3萬元以下罰鍰並追究法律責任。
十四、系統異常與不可抗力
因天災、通訊中斷、系統維護或不可抗力導致暫時無法核銷時,商家可暫緩服務,並協助重新核銷。
平台應保存核銷紀錄,於合理期間內協助恢復票券效力或安排退款。
十五、爭議處理
消費者若對票券使用、商品品質或退款有疑義,應先向平台客服反映。
若無法協商解決,消費者得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調解。
若進入訴訟程序,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十六、條款修改與公告
VIVI薇薇將依法令變更或營運需要隨時修訂本規範,並於網站公告。
條款變更涉及消費者權益者,VIVI薇薇將提前公告並提供合理緩衝期。
消費者於公告後仍繼續使用票券者,視為同意修訂內容。
十七、附則
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交易慣例補充。
若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,不影響其餘條款效力。
